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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24〕2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办好群众身边的实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现将全县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二)互认范围
(三)互认项目
(四)互认规则
1. 参加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在检查检验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红HR”互认标识,(如报告单格式受限,可在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作出说明:“★”标识等同于“红HR”标识)。互认范围为检查检验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如省级指控组织对应湖北省全域,黄冈市质控组织对应黄冈市全域)。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3.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监督投诉电话:0713-5249630
红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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