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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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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

【概要描述】

红安县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公告

【概要描述】

  • 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时间:2024-09-0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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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卫健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函〔2024〕2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办好群众身边的实事,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现将全县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1. 同级公立医疗机构之间,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 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3. 二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对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以认可。

  (三)互认项目

    检查、检验结果在省定互认项目框架内,以各医疗机构公告的项目为准。

  (四)互认规则

  1. 参加互认的医疗机构,应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在检查检验报告单和图像、胶片的右上方标注“红HR”互认标识,(如报告单格式受限,可在相应检验项目名称前增加“★”标识,并在报告单下方作出说明:“★”标识等同于“红HR”标识)。互认范围为检查检验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如省级指控组织对应湖北省全域,黄冈市质控组织对应黄冈市全域)。

  2.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3.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不得以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4.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5)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6)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7)医学影像学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
   (8)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监督投诉电话:0713-5249630

 

红安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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